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仲裁及裁判外紛爭處理
Arbitration and ADR 
開課學期
108-1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沈冠伶 
課號
LAW5614 
課程識別碼
A21 U0300 
班次
 
學分
2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霖1403 
備註
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8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81LAW5614_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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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

民事紛争處理制度,除訴訟外,另有和解、調解、仲裁等。近年來為減輕司法機關負擔,並使當事人有機會選擇最適切紛争類型所需之程序制度,各國均強化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之建置,其中較重要者有法院外調解(行政型調解及民間型調解)、法院調解(司法型調解)及仲裁。本課程係以仲裁制度為說明之重心,並比較其他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。預計有2至3次課程,邀請律師或法官,對於實務上運作情形予以說明。 

課程目標
使學生認識仲裁法、勞動調解、家事調解等法規範之立法旨趣、法理基礎及實務運作情形,分析現行法制可能發生之問題,並輔以比較法上之說明, 
課程要求
上課聽講、提問並參與討論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1、沈冠伶,2018/09,勞動調解程序之重構─紛爭處理制度多元化與程序之轉換,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39次研討會,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主辦,法學叢刊,第253期,頁147-204;民事訴訟法之研討(二四),頁211-305。
2、沈冠伶,2019/2,仲裁程序之聽審請求權保障與突襲性判斷禁止─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評析,臺灣法學雜誌,第361期,頁19-42。
3、沈冠伶,2019/8,仲裁準據法、仲裁地與外國仲裁判斷之界定,台灣法學雜誌,第373期,頁27-43。
4、沈冠伶,2015/12,仲裁人迴避程序之研究,仲裁季刊,第102期,頁115-150。1. 沈冠伶,2011/09,工程履約爭議之仲裁判斷撤銷訴訟,月旦民商法雜誌,第33期,頁1以下。
5、沈冠伶,2005/12,「律師之和解」作為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──從德國經驗論引進我國之可能性,政大法學評論(TSSCI),第88期,頁259-296。
6、邱聯恭,仲裁契約之妨訴抗辯效力,載於:邱聯恭,程序選擇權論,頁二一
五以下。
7、陳瑋佑,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於妨訴抗辯審理程序上之有效性審查—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53號、第1354號民事裁定,臺灣法學雜誌第357期,頁143─162。
8、陳瑋佑,法院對於國際商事仲裁之協力與監督—以我國與模範法、德國、法國及瑞士國際仲裁規範之比較為中心,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8期,頁253─331。 
參考書目
邱聯恭,程序選擇權論。
楊崇森等人,仲裁法新論。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9/11  課程說明
第一章 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概論 
第2週
9/18  第一章 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概論 
第3週
9/25  第一章 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概論 
第4週
10/02  第二章 仲裁法
一、仲裁制度概論
(一)仲裁與仲裁鑑定
(二)機構仲裁與個別仲裁
(三)任意仲裁與強制仲裁 
第5週
10/09  二、仲裁協議
 
第6週
10/16  二、仲裁協議 
第7週
10/23  二、仲裁協議 
第8週
10/30  參觀仲裁協會
三、仲裁庭之組織 
第9週
11/06  實務專題演講(實務律師談調解) 
第10週
11/13  四、仲裁程序 
第11週
11/20  實務專題演講(實務律師談仲裁) 
第12週
11/27  四、仲裁程序 
第13週
12/04  實務專題演講(法官談法院調解) 
第14週
12/11  五、仲裁判斷 
第15週
12/18  六、仲裁判斷之撤銷 
第16週
12/25  七、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 
第17週
1/01  元旦放假